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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,道德与权利作为人性的内在流淌,作为人道的两种主要表现,是人类社会的大经,因之成为法律的内容性规定,是法律必须维护的。 注释:[1]具体论证见拙文法哲学的独得之秘,解决‘恶的对立是否为法律所独有,载爱思想网。
似乎让人感到道是中华法系的主轴,循此而进,可以开辟中华法系研究的新局面。 中国法学者对中华法系的追寻,迤逦百余年,踵继数代人,已经汇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洪流,何其艰难,何其壮美。这与法史大悖,在中国,道德进入法律,居于本位,是到《唐律疏议》才完成的,恰恰是中国法律进化的结果,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领先的。中华法系的复兴或重建,已如喷薄欲出的朝阳,出现在人类历史的地平线上,只要我们砥砺激荡,戮力同心,久久为功,排难解纷,必将迎来中华法系的新纪元。这个奇货如果偏重,可能会使别种利益受到不利影响,但不至于一笔勾销。
都没有把道德当作法律的核心内容。二是在中国历史上一极是对道德的高标,一极是对权利的贬抑,这会在两个方向上对道德形成伤害,对道德的高标会使人们为了名节、旌表而茶毒人性,比如为了贞节牌坊而一辈子守寡。到了清代,律学的终结不单是一个朝代的律学的终结,而是存在了2000多年的整个律学的终结。
他们为了实现国家治理,建构了一种综合性、兼容性的政法学理论。如果说,在西方法学的知识体系中可以找到三种形态的古典法学,那么,中国有没有古典法学?如果回答是肯定的,应当如何描述中国古典法学的知识体系?在中国古典法学的知识体系中,存在哪几种知识形态?对于这样一些追问,早在1957年,孙晓楼已在《中国古典法学的一些现实意义》一文中有所探究。故国治而地广,兵强而主尊,此治之至也。如此为政,恰好可以解释孔子所说的为政以德,譬如北辰:尧仿佛北辰,他居其所,而九族、百姓、万邦都围绕在他的周围,都接受他散发出来的德性之光。
故屈民而伸君,屈君而伸天,《春秋》之大义也。然而,显然可以看出,如果世界是像我们在第一篇中所论证的那样由神治理的话,宇宙的整个社会就是神的理性支配的。
礼作为人的行为规范,是典型的法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荀子创造的礼法基础理论堪称礼法一体理论或礼法融合理论。故曰‘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,待其人而后行,则岂必简策而后传哉。此数者,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。
在西方法学的知识体系中,古典法学主要有三种理论形态:(1)罗马法学。在这句程序性或礼仪性的套话之后,董仲舒直接以《春秋》回应汉武帝所期待的大道之要,至论之极。诸葛亮取得的政治实绩比较突出。(3)关于守法问题,古代中国存在的有法而不守,也是古代法学家所最感头痛的。
他不仅仅要处理某一个方面的问题,而是要处理一个国家面临的各个方面的问题。宣称律或刑是法的一种形态,想必不会产生歧义,那么,为什么说经也是法的一种形态?在何种意义上,经也是法的一种形态?以及经是一种什么样的法?(一)经法学的基础是经经法学的前提是:把经作为法,经是法的一种形态。
通过定分,既可以保障政治共同体的日常生活秩序,也可以为君主政治确定发展方向。魏分东西,齐周是续,其律仍不相同。
如果把董仲舒开创的经法学看作中国的古典自然法学,那么,朱熹再造的经法学,则可以被理解为中国的新古典自然法学。实用礼法学主要关注礼的运用技术或操作技术。只是,江陵所谓尊主一词之意义,实非尊帝权之谓,彼本未言废帝制,然其尊主之义,乃在宰相独裁,决不是尊帝权也。三国时期的诸葛亮是蜀国的实际主政者,与管仲、商鞅、申不害大致是同一种类型的人物。在《春秋繁露》中,确有以阴阳为主题的篇章。周因于殷礼,所损益,可知也。
汉代律法学的研究者当然不限于马融、郑玄。据《论语·八佾》:人而不仁,如礼何?这就是说,如果失去了仁这个根本,礼就没有意义。
像商鞅这样的政治家,就是在力政盛行的背景下出现的:彼时,秦孝公当政,商君佐之,内立法度,务耕织,修守战之具。刑五而已,无有隐者,隐乃讳也。
此书在唐原称《律疏》,后又称《永徽律疏》,唐以后一度称作《故唐律疏议》,元以后,则被通称为《唐律疏议》,其中‘疏议二字,也有写作‘疏义的。由此也可以烛照汉代律法学的一个特点:由郑玄代表的汉代律法学主要是由一些巨儒培植而成的,且只能在巨儒们的学术世界中占据一个相对次要的地位。
如此之比,皆为无常之格也。以此为基础,这个宪制框架的基本原则又被董仲舒概括为屈民而伸君,屈君而伸天,其中包含了一个复合型的结构关系:君与民的关系,天与君的关系。继唐之后的宋明时期,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,吸纳了佛道之学的新儒学逐渐占据支配地位,依天理或心性治国逐渐成为思想主流,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有所下降。蜀土人士,专权自恣,君臣之延,渐以陵替。
正如司马迁的父亲司马谈在《论六家之要指》中所言:儒者以六艺为法。他们创造的政法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理论表达。
如果把六经视为高阶的经,那么四书就是初阶的经。该理论形态主要用以描述古罗马时代的法学,因为在该时代(公元1-3世纪)出现了古典法学。
尤其是《春秋》,在作为无上之法典这个意义与性质方面,地位更加显赫。唐高宗永徽元年(650年),长孙无忌等人受命修订律令,次年完成《永徽律》,在内容上大体上沿袭了隋代的《开皇律》以及唐代的《武德律》《贞观律》。
孔子开创的礼法学既注重礼之体,以铺陈关于礼法的本体论。正如东汉时期的陈宠所言: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失礼则入刑。这段话的首句在于提炼汉武帝的主要关切,表达礼仪性的尊重与客气。少治《春秋》,孝景时为博士。
笔者把韩非作为政法学形成的标志性人物,是着眼于中国古典法学知识体系中法的不同形态而得出的结论。董仲舒为之提供的基本方略,就是罢黜百家,独尊以《春秋》为中心的儒家六经,以六经作为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最高法。
(二)经法学初成于董仲舒董仲舒既是经的地位得以确立的主要推动者,也是经法学的主要开创者。永徽三年(652年),受唐高宗委托,由长孙无忌等人负责修撰律疏。
通过《四书章句集注》以及其他相关著作,朱熹为宋代以后的中国确立了一种新的最高法,那就是理或天理。故矫上之失,诘下之邪,治乱决缪,绌羡齐非,一民之轨,莫如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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